关于伊瑞可
关于非小细胞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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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大陆居民
2、经济条件
低保患者:患者提供满一年以上低保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成立的项目办公室审核。
 低收入患者:因家庭经济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后续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药物费用。同时患者需提供经济评估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成立的项目办公室审核。
3、医学条件
1)     经项目医院项目医生进行医学评估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并符合使用中国批准的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的治疗适应症,且接受适合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治疗的患者。
2)     患者自愿接受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治疗,自愿申请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者。
3)     既往连续接受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治疗8个月且累计24盒并能按项目规定的时间进行医学检查者并符合项目入组标准。
4)     患者既往使用的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必须是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
5)     患者必须是经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符合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适应症的原发性IIIB或者IV期的非小细胞肺癌;(参照第八版TNM分期)
6)     患者在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治疗之前必须经影像学检查,确认存在病灶;
7)     患者的EGFR检测敏感突变阳性的(组织标本或血液标本检测均可接受);如不能进行EGFR检测需提供项目医生提供情况说明表。
8)     患者必须没有其他与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治疗相抵触的临床状况;
9)     患者体力状态KPS>60分;      
10)  有足够的临床证据证实患者能够从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治疗中获益且无严重不良反应(获益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评价标准没有进展;无严重不良反应是指未发生因吉非替尼片(商标名:伊瑞可®)治疗引起的不可逆转或者不可耐受的伤害)。